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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继承人立有多个遗嘱时哪个有效?

2002-1-26  编辑:  点击次数:

问题主题:被继承人立有多个遗嘱时哪个有效?
案情简介:我父亲生前名下有两处房产。1995年他在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,将两处
     房产分别留给三个子女。后来,在与女儿共同生活期间,于1999年1月
     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(亲笔书写,但没有公证),将公证遗嘱的内容推
     翻,对房产进行了重新分配。请问,应该按哪个遗嘱内容继承遗产?

中法网认为:

  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继承开始后,有遗嘱的,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。《继承法》第20条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2条也规定: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,其中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;没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。
  因此,本案中,应当按照被继承人1995年所立的公证遗嘱进行继承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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