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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-4-13 编辑: 点击次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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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亭人张某与谢某在1986年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。为此,张某提出收养一个孩子,当时,谢某既没有表示同意,也没有反对。于是,1990年张某从孤儿院抱来不到两岁的环环收为养子。最近,张与谢因为感情不和,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,还在上学的环环随张某生活。但是,谢某却说在收养环环时,她没有同意,是由张某单方收养的,所以,她没有抚养义务。张某想知道由夫或妻单方收养的子女,离婚后另一方应抚养吗? 律师介绍说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的现象,在我国《收养法》实施前存在。而在1992年《收养法》正式实施后,单方收养的行为是无效的,不受法律保护的。对于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,在离婚时是由双方共同抚养,还是由收养方单独抚养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14条规定: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施行前,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,对方未表示反对,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,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;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,对方始终反对的,离婚后,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。”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张先生在收养环环时,谢某没有明确提出反对,至今已共同抚养了10余年,所以双方与环环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。根据以上法律规定,两人在离婚后,环环虽然随张先生生活,但谢某仍要共同负担环环的抚养费用。 更多精彩尽在妈妈论坛育儿大家谈! 进入育儿指南分享育儿经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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