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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轻生 成人有责

2007-2-5 11:59:21  编辑:  点击次数:

   前不久,又一个花季少女陨殁了,她选择的是跳楼自杀。我在学校做心理咨询工作10余年了,10年来,自杀的事例不但没有减少,反而有所增多,这使我不能不在痛惜中思考生命的意义与教育者的责任。

    从人的生命权属于自己来说,选择何种生的活法与死的方式,是自己的事,他人似乎不宜多作评价。但是,在校读书的学子是社会的希望。青春年华,让很多中老年人羡慕不已,恨不得再活一回,他们如此自戕早逝,对这个由成年人为主支撑的社会来说,不是件幸事,不能不反思我们是否尽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。

    人是社会的动物,人与人相依、相助、相恋。个体的我其实不是单纯的个体,而是自然中的我,交往中的我,社会中的我,更具体地说,是与父母有血缘纽带的我,与家人有亲情的我,与朋友有交往的我,与同学、同事有利益关系的我。这个社会的生灵,是一人为大家,大家为一人的。即便是死亡的丧钟,也不仅为死者而鸣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人生在世,不该滥用死的权利。

    每个有生命权的人,都要有为他人承担生命责任的义务。这是社会的道义责任,这是社会发展与人类的属性的自然法则,违背这个法则,就是对人类的不负责,对他人的不尊重,就是在死时带走了别人的一部分利益的自私者。如果你承担了社会的道义责任,你在大义面前,选择死,那是人们赞美的英雄;如果你还没有为社会做过什么贡献,家人正憧憬你将带给他们幸福的时候,你就撒手人寰,给亲朋带来伤痛,给社会带来的难以弥补的损失,多么不尽情理啊!

    面对青少年自杀逐年增多的现实,我们要思考,该怎样在成人社会中建立让人有尊严地活着、有价值地活着、幸福地活着的生活法则,特别要承担起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责任。对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青少年来说,我们的社会应该多做“减法”,不要再给学校、家庭、孩子施加学历至上、考分决定命运的重压了。成人社会的竞争,为生存而拼搏的残酷,本已经不符合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,何必将这种现状要求下放到学子们身上呢?

    在社会做“减法”的同时,学校和家庭应该做的是“加法”,即增加生命教育,进行关爱生命的育人实践。

    要进行生命教育,生活中的材料太多了。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,创造财富贡献给关怀过自己的人和社会,看看美丽的自然,与儿时的同伴相约将来的相会,享受人类创造的如此丰富的物质财富与精神食粮,徜徉在书海中,行走在大地上……当老师和家长更多地担当起呵护生命的责任,让孩子懂得生命的可贵,他们的心理才会更坚强,生活更乐观,能够面对生活的挑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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